應曉薇呼籲推動『婦幼保護令』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在1日的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呼籲應推動『婦幼保護令』,有鑒於國內對家暴令的核發,往往曠時費日,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我國之緊急保護令平均於聲請後3.79日核發(規定須於4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平均為17.85日核發,而通常保護令則平均為44.36日核發 。
在這段等待家暴令核准的期間,往往讓受害家屬會得到更多的威脅,生活在恐懼中。以藝人王子漁舉例,難道台灣的法令是人要被打死或半死不活才能有資格有保護令嗎?
保護令的意義是什麼?是受害者不再被傷害、被騷擾、不能被施暴者再說服回去"再"被施暴,保護令對受害者很重要,如果保護令如此不重要,法律為何要有保護令?而類似王子漁這種受害婦女,更有數十萬人之多,等待家暴令的期間,又是另外一段折磨的開始
造成此種狀況,一方面固然是由於法官工作量極大,受理案件太多,難以快速地處理每個案件;另一方面在於法官擔心保護令被濫用,被有心人作為逼迫離婚的工具,所以在保護令核發之前,通常要經過一定的調查程序。
法官的考量固然不能說沒有道理,但就這點而言應該更進一步的深入討論:家暴法對於保護令設有13種不同的內容,其中有些內容,例如要求他方搬出去、命他方交付財物、交付子女、命他方進行治療或處遇等內容,因為影響比較重大,固然應該經過調查後檢討有無核發之必要;但是其中也有些內容像是:禁止他方繼續施暴、禁止他方為騷擾、在受害人已經逃出家時,禁止他方接近受害人的處所這些內容,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也對於相對人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
所以應曉薇提出構想,讓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在法院還未核發家暴令之前,發出『婦幼保護令』,針對被害人最需要之部分給予保護。先阻止加害人的施暴行為及可以讓受害人不再活在恐懼的陰影中的一套暫時保護令。(應曉薇)